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規定了補充裁定的範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更正裁定僅適用於“對判決中筆誤的更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民事更正裁定適用於“法律文書書寫錯誤、計算錯誤、遺漏書寫訴訟費、書寫錯誤和其他書寫錯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規定,本裁定書樣式供各級法院用於糾正本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的錯誤、錯判、遺漏、筆誤以及其他筆誤。
論補充裁定的適用期限。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對於補充裁定的下達期限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筆者認為,壹般情況下,只要有可以補正的法律事項,都可以隨時下達補充裁定進行補正,不需要等待裁判文書生效。由於現行法律對更正裁定書的出具期限沒有進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決生效前後進行更正是可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⑴不予受理;(2)管轄權異議;(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回起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不執行仲裁裁決;(10)不執行公證機關授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壹)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