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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分級管轄,即著作權民事糾紛壹審在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在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2.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或者在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3.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4.屬地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限制了屬地管轄的適用。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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