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簽訂的拆遷協議不履行已簽訂的拆遷協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並承擔違約責任。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由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只有壹方當事人不能成立協議關系。房屋拆遷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壹,無論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政治地位如何,都不允許任何壹方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壹方從另壹方取得某種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任何明顯不公平的協議都可以撤銷。該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