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指由國家機關依法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機關提出辭職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規定雙方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超過30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自勞動者發出通知30日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