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壹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壹)當事人對證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的證言沒有異議的;(二)證人因年老、體弱或行動不便不能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證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