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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征地和強制拆遷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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