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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評分方法及標準規定

主要評標方法有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

2、能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只不過投標價格低於成本。

綜合評標法將招標人的資質、技術、商務、服務等條款折算成壹定的分值,總分值為100。評標時,應對投標人的各項指標進行評審和符合性檢查,並給出分值。最後,得分最高的投標人將被選為中標人。最低價中標法是將涉及投標人各種技術、商務和服務內容的指標要求按統壹標準折算成價格,進行比較,選擇“評標價最低者”為中標人。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是同壹專業的,也可以是不同專業的,具有互補性;我們可以討論和協商。最後,評委獨立提出意見,總結評價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天。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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