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拍賣:是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7條設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者劃撥。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