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要約期限屆滿後,取得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於三個的,可以延長要約期限並予以公告。通過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聯合發布,招標文件應當提供給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