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互聯網金融逾期催收行為,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相關當事人和互聯網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 《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範圍內,管理和處置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壹)追償債務;
(二)以其他形式出租、轉讓或重組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三)債權轉股權,分期持有企業股份;
(四)資產管理範圍內的公司上市推薦和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和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和法律咨詢、資產和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