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區別如下:
(1)有不同的定義。債權人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貸款人和供應商;他們要麽給公司貸款,要麽給公司提供庫存材料和設備;債權人是指在債務關系中,根據約定的條件,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當事人;
(2)權利不同。債權包括代位權、轉讓權和撤銷權;債務人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無效債權抗辯權。
(3)行使不同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二,債務人不借錢怎麽討債?
債務人借款時如何催收債務如下:
1.如果對方有還款誠意,但暫時無法全額或壹次性還款,可以考慮給予適當合理的寬限期或分期還款;
2.對方有償還的誠意,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基於訴訟時效的考慮,應當盡快安排起訴;
3.如果對方沒有還款誠意,但有還款能力,建議采取適當措施施壓,強制還款。如果非訴訟手段無法達到催款效果,建議立即采取訴訟,並考慮采取訴訟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