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
3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以及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4.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註冊的私募基金。
5.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6.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投資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