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銷權的四個要件如下:
(1)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於債權實現的;
(3)債權人的撤銷權僅限於債權;
(4)債權人應當在約定期間行使撤銷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8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設立。
1,客觀要素:
(1)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置。包括免費和付費,具體行為有:
1)給予他人財物;
2)異常抑價;
(三)為原無擔保債務提供擔保;
4)放棄債權。
(2)債務人的處分不利於債權的實現。
(3)處分必須是純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也不能撤銷;
(4)處罰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主觀要件: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其處分財產會導致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從而對債權產生危害,仍實施該行為。
(1)如果處罰自由,可以認定惡意的存在;
(2)雖有支付,但明顯不合理低價的,應當認定受讓方明知該情形的存在而惡意。
3.時間要求:不要求債權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