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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贍養費條件的法律依據

增加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及三變:撫養費的變化包括增加、減少、免除三種情況。必要時由子女提出增加撫養費,除物價調整外,原有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需要的;或者子女教育,實際撫養的費用超過原來的數額;也有可能是因為孩子生病,養父母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者有支付義務的壹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們遠遠達不到他們的生活水平。另壹方面,有支付義務的壹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減少支付撫養費。減少給付主要是指給付方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力支付原金額,且正在撫養子女的壹方父母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撫養費的,可以請求減少給付。

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負擔該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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