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證的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1公共* * *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流動育齡人口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五)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執業)資格註冊;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2 .流動人口憑居住證或居住登記證,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1)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三)按照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3.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應當與有常住戶口的學生同等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
4.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6.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流出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留守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7.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