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暫緩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暫緩執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實施措施或程序違反法律;2、執行標的權屬糾紛;3.被執行人對申請人有抵銷權。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 上一篇:該員工離職後刪除了公司電腦上的所有文件。
  • 下一篇:長沙哪裏補辦異地身份證?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