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送詐騙短信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次以上,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短信累計瀏覽量五千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上述詐騙電話包括撥打詐騙電話和接聽受害人回電。重復撥打和接聽同壹電話號碼,或者向同壹受害人重復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和接聽電話的次數和發送短信的次數累計計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瞞或者毀滅證據,難以收集來電、短信數量證據的,可以根據每天核實的來電、短信數量。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電信網絡詐騙既遂與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