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或者設立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十六條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可以依法設立慈善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活動進行傳教。
擴展數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條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培訓、集會、朝覲等活動,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或者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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