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二、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79條規定: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