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遲到早退扣工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有考勤制度。
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進行罰款,但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法律手段獎勵勤奮者,懲罰懶惰者,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必要手段。
但用人單位要慎用這種獎懲制度,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規章制度在內容和程序上要合法。比如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必須經過職工討論並公示或告知;二是內容要合理,獎懲制度明顯缺乏合理性也會影響其正當性;第三,不能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比如最低工資的相關規定,不能歧視。
在某些情況下,雇主也可以扣除工人的工資。
1.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