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信用卡犯罪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批復[2010]105號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
妳局《關於公安機關辦理信用卡犯罪法律適用若幹問題的征求意見函》[2010]110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1.壹人持有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每張信用卡透支金額未達到1000元的立案追訴標準的,原則上可以累計金額追訴。但考慮到壹個人辦理多張信用卡的復雜性,如果累計透支金額不大,則應根據不同情況謹慎辦理。
二、發卡行的“催收”應通過電話記錄、持卡人或其家屬的簽名等證據。“兩次征集”壹般應采取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征集形式。
3.如果持卡人在大額透支後,才向發卡行償還遠低於最低還款額的欠款,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
四、非法套現罪的證據規範,仍應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則上要詢問所有持卡人,並做好記錄。因持卡人數量多、去向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取證,且其他證據能夠真實、充分證明犯罪事實和非法套現數額的,可以不詢問所有持卡人並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