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和記錄在證券上的財產權不可分離。有價證券必須由付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成有價證券交付給持有人,持有人在行使有價證券所包含的權利時,必須出示並交付有價證券。當可轉讓證券被轉讓時,證券中包含的權利隨交付轉移給受讓人。要享有以證券為代表的財產權,就必須持有證券。壹旦權利人喪失了有價證券,他就不能行使他對有價證券的權利。
(二)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即有價證券的持有人只能請求有價證券記載的債務人實現債權。但是,有價證券的債權人可以因有價證券的轉讓而變更,有價證券持有人的合法更換不能影響債務人履行債務。
(3)有價證券債務人的支付是單方債務,債務人不得要求債權人支付相應的對價。債務人壹旦履行了有價證券規定的權利義務,就可以收回有價證券,消滅債權債務關系。
有價證券的特殊性表現出以下特征:
(1)證券與證券上記載的權利密不可分。
(2)證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
(3)有價證券的付款義務人有單方面的見票即付義務。
證券種類:根據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性質分類;
(1)代表某種貨幣的證券(本票、匯票、支票)。
(2)代表某些商品的證券(倉單和提單)
(3)代表某些股份的證券(股票)
(4)代表某些債券的證券(債券)
根據以證券為代表的權利轉讓方式:
(1)記名證券。
(二)標明證券。
(三)不記名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