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和其他器材、設施。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免予檢查。有關檢驗機構應當予以協助。根據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範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範措施。對於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測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和其他設備、設施。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求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資料和設備免予檢查。有關檢驗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