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預防和懲治教育統計造假責任制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教育統計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完善教育統計機構領導責任制的落實,保證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行為責任人處分建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統計管理和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完善預防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的原則,建立壹級抓壹級、分級抓落實的責任制。
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防止統計造假和弄虛作假負主要領導責任;教育統計負責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主要職責是組織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推動建立防止統計造假和欺詐的責任機制;研究制定預防和懲治統計欺詐和舞弊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帶頭遵守和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教育統計工作機制,加強統計人員隊伍建設,保障教育統計經費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