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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法律分析: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如果只是標簽問題,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可以退貨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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