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品種,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四)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五)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