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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的監管對象

法律分析:銀行監管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經營,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監管應保護銀行業的公平競爭,提高其競爭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為了加強銀行業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和前兩款規定的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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