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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壹是因環境汙染、生態破壞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

1.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修復、賠償、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和更換。

二、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如何處理?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造成壹方違約,第三方無力賠償的,損失由雙方分擔。但是,法律規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違約的,由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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