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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二級控制要求

法律分析:調整為二級響應後,各市(州)按照國家指導意見要求,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區域,分區域制定政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緊緊圍繞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條主線進行分類細化。高、中、低風險區分為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部分。我們堅決貫徹“兩手抓”,毫不放松地抓好防控工作,紮實做好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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