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