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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應負責

法律主觀性: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由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數量的具體規定應以危險化學品項目名稱的規定為依據。

法律客觀性: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備案、核查和監督管理。

城鎮燃氣、國防科研生產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港口地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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