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院傷情鑒定壹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
工傷的傷殘鑒定壹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其他情況下可以去當地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確定被害人的傷害程度,即確定被害人的組織結構、心理和精神影響、損害程度的損害和功能障礙的過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
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二、傷情鑒定的程序是什麽?
1.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當事人應當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壹般情況、殘疾和待遇、申請請求、申請人和申請日期;
2.傷者必須在治療結束後15天內申請傷殘鑒定。受傷人員在15日內未申請傷殘評定的,視為放棄領取殘疾人生活補貼和傷殘器具費的權利;
3.按照有關規定,應當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者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治療結束為依據進行評估;
4.當事人在接受傷殘評定後,對評定結果不滿意的,須在接受評定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認可後方可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未申請復評的,復評生效,以後再申請復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