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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中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相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傳染病防治、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會診和轉診,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或者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使用過壹次的醫療器械進行銷毀和再利用的;

(六)在醫療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存病歷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個人隱私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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