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分為幾種情況:
1.規劃中明確歸個人所有的小院。
根據相關規定,小區壹樓的院子是建築區劃內的綠地,所以屬於業主,除非明確說明屬於個人。根據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築物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綠地中屬於個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明確屬於個人的綠地。
2.全體業主同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或贈送的壹樓小院。
壹樓小院除個人所有外,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要出售或贈送壹樓小院,必須經全體業主同意,否則出售或贈送無效。
3.歸所有人所有的院子
如果規劃中沒有明確約定小院的權屬,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也沒有明確約定小院的權屬,那麽小院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出售或贈與小院是無效的,因為開發商無權處置。
綜上所述,壹樓的院子屬於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壹般是全體業主共有的,但如果有明確的規定,個人可以取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274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