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壹、重大意義(壹)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農村集體經濟是集體成員利用集體所有資源,通過合作、聯合實現共同發展的經濟形式,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社會生產力。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要求,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構建集體經濟治理體系,形成既體現集體優勢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對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