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壹)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不按規定補足房價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且未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足超標部分的;
(三)戶籍在凍結區且已納入拆遷公告範圍的;
(四)有的房屋有產權,有的* * *不同意出售;
(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已經抵押、轉讓的;
(六)上市出售後新建住房有困難的;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八)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規定應當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