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法律地位因其身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和特點。
首先,作為社會的壹員,學生的身份是國家公民,其身份是由我國憲法、民法等法律法規確認的。
其次,學生作為學校的壹員,具有不同於普通公民的身份,其身份由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確認,體現了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本質特征;
再次,對於所有未滿18周歲的學生,由於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也與已滿18周歲的學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他們的地位已經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的確認。因此,我們必須從不同的方面來看待學生的法律地位。
(2)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學生作為受教育者,在教育法中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和助學金;
(3)獲得公平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學生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服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