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種觀點合法。如果合同規定不退款,那麽不退款條款就是合法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需退費,雙方可協商溝通,協商退費。這也是民法典相關條文的要求。
2.另壹種觀點認為是違法的。培訓機構在合同中約定學費不能退,被視為“霸王條款”。學生不上課,學校不支付相應的教學活動費用,就不應該拿到學費。學生因自身原因放棄上課,學校可以保留壹部分合理的費用彌補損失,但剩下的要還給學生。如果家長要求退款,培訓機構必須無條件退還家長剩余課程的相應款項。學生繳納學費後退學或提前完成學業的,培訓機構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退還剩余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