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下發後,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來電來函,詢問行政事業單位下撥資金、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資金應使用哪些票據。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其中,已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 54 38+0]54號)的規定,可憑《財政直接支付會計核算通知書》或《財政授權支付金額到賬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進行核算。
二是行政事業單位取得上級部門撥付的資金,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再轉入下級單位,可憑銀行結算憑證入賬;向下屬單位轉賬屬於暫收性質,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用來結算票據。
3.行政事業單位取得具有橫向資金分配權的部門(包括投資部門、科技部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分配的基本建設投資和科研項目資金的,),且單位收入形成的,可以通過銀行結算憑證進行核算;向下屬單位或其他相關指定協作單位轉賬,屬於暫收款性質,行政事業單位可用於結算票據。
四、沒有財務隸屬關系的行政單位之間的往來資金,應通過銀行結算憑證進行核算。
五、機構與其他基金之間沒有財務隸屬關系,如科研院所、大學、科研院所與大學之間等。,涉及應稅資金的,應使用稅務發票;非應稅資金應通過銀行結算憑證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