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外投資者申請投資生產性和經營性項目所需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的所有批準文件、證件和照片。
2、為各類經濟組織和城鄉居民辦理相關證照。
3、接受各類投資政策、稅收政策及各類證照申請咨詢、解惑、資料發放、信息發布等事宜。
4.協調相關單位對重大事項和前置審批事項實施並聯審批。
5、負責窗口服務質量和工作人員績效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日常行政事務。
6、接受公眾、服務對象對審批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審批制度的投訴,並負責核實,按管理權限實施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條適用於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的其他機關或者直屬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