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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有哪些層次?

行政監督的監督層次是:

1.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上級對下級進行監督,包括檢查、考核和評估,以保證下級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履行職責。

2.同級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同級機關之間相互監督,通過溝通、協調、合作等方式,* * *共同推動工作進度,發現問題,糾正問題。

3.下級對上級的反饋和監督:下級可以通過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向上級提供反饋和監督,以促進上級更好地為基層服務。

4.專項監督和巡視檢查:針對壹些重點領域或具體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監督和巡視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在行政監督中,層級監督是壹種非常重要的形式。各層級之間的相互配合和制約,可以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失職,促進公共事務的公正、透明和高效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監督,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文章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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