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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利與弊

法理分析: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不調解原則。行政復議結論作出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行政復議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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