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後處理如下:
(1)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二、行政處罰的時限是什麽?
行政處罰的期限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30日;
2.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情形而超出了期限,所以應該是違法的。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有什麽樣的影響。從法理上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無效,可以提請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