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違法,符合撤銷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銷行政決定的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行政機關作出新的行政決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它對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懲罰性的行政行為,對承擔處罰的主體是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適用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壹、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