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審判和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