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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市場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測繪項目承包管理

第十六條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和其他需要進行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測繪項目招標,應當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和當地測繪主管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成。

重大測繪項目評標委員會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招標單位應當制定規範的招標文件,並為投標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投標書。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當憑實力參與競爭,禁止投標人或者投標單位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條評標工作應當貫徹公平、公開的原則,公開開標,公開協商投標,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壹條測繪項目承包方必須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項目的主體部分。測繪項目的承包人可以將測繪項目分包給其他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但分包金額不得大於項目總承包金額的40%。總包商應對分包任務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測繪項目招標和發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行賄、受賄、行賄、秘密“回扣”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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