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規則三。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刑法適用上人人平等,犯罪的人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有罪與刑罰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