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犯罪,由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壹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同級幾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