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訴訟中證人保護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中證人保護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

1.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身心有缺陷的人不能做證人;

3、年輕,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不能做見證人。

壹、刑事訴訟法對立案有哪些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7、112條對刑事立案做了詳細規定。其中第107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第108條主要規定了單位和個人舉報犯罪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第109條規定。受理舉報、投訴或舉報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做好舉報記錄,並為舉報人保密。第110條規定了有關機關及時審查和告知舉報的義務,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舉報,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第1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向公安機關立案監督的義務。第112條規定,被害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權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

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 上一篇:小吃店無證經營會受到什麽處罰?
  • 下一篇:陽江市六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