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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財產刑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法律分析:刑事財產刑大部分是罰金,大部分罰金的標的金額都比較小。對於罰金數額較小的刑事財產刑,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壹般能夠清償,但存在被執行人家屬觀念落後,拒絕配合執行刑事財產刑的情況,也存在“賠不起(坐牢)賠錢”的觀念。部分家屬認為被執行人在家是不光彩的,因此急於與其撇清關系,即使有能力償還罰款,也因怕惹上麻煩而不予理會。這反映出,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錢袋子”在“鼓”起來,但法治觀念和意識還很欠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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